当地商会商业注册处 1天
开设银行账户 (商业银行) 2-3天
向税务部注册 4周
向全国社会保障(UWV)局注册 1个月
◆荷兰公司主要税种:
增值税
在荷兰出售的货物或服务要上缴增值税,包括进口货物,平时采购上缴的增值税可以与销售的增值税结算。
标准税率为19%,日常生活必备的货物税率为6%,某些货物(如出口商品)的税率为0%。
公司需要保留正常商务档案,包括发票、收款与付款有关的资料,还有进、出口的记录,这些是周期性报增值税的依据。
为员工私人用途的货物和服务上缴的增值税无法退税,例如:餐馆用餐、娱乐等。
公司所得税
荷兰企业所得税针对在荷兰境内的居民企业(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收入或外国实体在荷兰的常设性机构(非居民纳税人)所获收益征收。
2008年1月1日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5%。
首个税级是25,000(2007年)至40,000(2008年),即表示超过40,000的应纳税利润所适用的税率为20%。
第二税级是60,000(2007年)至200,000(2008年),且此税级的税率已从23.5%(2007年)降至23%(2008年),即表示40,000至200,000间的应纳税利润所适用的税率为23%。
荷兰公司税法不对资金和其它收益加以区别,所有收益大体上归为其产生年度的应税所得,每年的应税所得依照“良好商业实务”计算。
法律没有对良好商业实务的概念进行定义,且主要在判例法中得以发展,以普遍接受的审计原则为基础,并为税务目的进行了一些调整。
只要企业遵照良好商业实践且不是为了获取(一次性)税收优惠为目的,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有所变化。
这些相对概括的税法规定准许荷兰税务机关在应税所得的计算时采取讲求实效的态度。
一般实际操作中会就计算应税所得方法的要素磋商预先协议,例如收益确认的时间点、公司内部转移定价及公司内部成本分摊安排。
所以,只要企业能遵照“良好商业实务”,在适用恰当的制度方面还是有相当大的自由度的。
◆荷兰税收优势:
荷兰税收体系的某些特点对国际税务筹划十分有利。
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已下调至25.5%,低于西欧主要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
参股所得免税,即对从合格持股所得红利和转让合格股权的资本收益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荷兰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许可费不征预提税。
广泛的税收条约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
纳税人可以就未来的税收待遇从税务机关得到预先明确。
适用于外籍雇员的30%免税津贴。
关税和增值税递延政策,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
作为欧盟成员国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例如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指令及欧洲兼并指令)。
与具体项目类型有关的税收鼓励政策,如对于来自创新专利知识产权的收入只征10%的税收。
对于节约能源或符合环保的新投资,在核定税基时可从投资总额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款项。
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工资所得税可获减免。
没有利润分配要求。
无外汇管制。
航运公司受益的吨税。